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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生产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4-03-29)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促进本会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沟通信息和协调关系;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工作,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持续发展。

1协会简介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yre Retreading,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TRA)是1986年12月经原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1987年4月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国内惟一从事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和废轮胎循环利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协会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代管协会,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商务部的指导。
协会的业务范围涉及本行业的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废轮胎循环利用二个领域;划分为四个专业: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废轮胎生产橡胶粉,废轮胎热解。
协会常设机构有:秘书处、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轮胎胶粉应用专业委员会、轮胎翻新再制造专业委员会、装备和模具专业委员会、复原橡胶分会。协会还主办公开发行的《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并主管中国(南开)轮胎资源循环利用研发中心、中国轮胎翻修技术研发(上海)中心。
协会本部设在北京。截至2012年底,协会拥有会员单位705家。

2协会任务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的任务是:推动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发展,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有关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行业标准;广泛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并发布国内外有关信息;推动企业和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横向联合,组织会员进行科技及经营管理的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及对新建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组织或参加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活动;组织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组织废轮胎与旧轮胎货源,促进产销衔接;与国内外同行建立联系,开展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交流和合作,为外商在轮胎翻修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发展;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行规行约,指导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以及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3主要工作

协会成立近20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会员单位的配合下,为本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和筹措资金,帮助重点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进行全行业产品质量自检、互检与国家统检;开展了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组织国内外考察、参加展览;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站,创办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成为全行业的一面旗帜、讲坛、舆论工具,促进了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事业的发展,全方位的为企业和行业服务。
 

4协会领导

协会领导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见下图:

5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见下图:

6协会章程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章程

(修订案)2012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yre Retreading, 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T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旧轮胎翻新生产、流通、装备与废轮胎循环利用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轮胎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本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法规、财政政策以及行业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相关的筹划活动,为企业的发展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业内公平竞争,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调查与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与行业相关的经济信息;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改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技术指标体系、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行业达标表彰保留项目和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七)组织举办与轮胎资源循环利用有关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培训,指导和帮助会员企业改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八)推进会员企业的改革与产业发展,协调好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工作关系,促进会员企业、地区间的技术、经济横向联合,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不断推动行业和会员企业的科技进步;
(九)组织或参加本行业的产品订货、交易与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竞赛评比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
(十)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工作,积极参与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
(十一)协调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二)组织本行业开展与国外相关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三)积极发挥行业媒体作用,办好本协会网站和刊物;
(十四)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轮胎资源循环利用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与轮胎资源循环利用有关的半成品生产、有关设备制造单位,地方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协会,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单位或个人向本协会提交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获得本协会印发的刊物及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或在届内三年不缴纳会费以及不参与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热爱本协会和行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适用于非选举产生)或推荐拟任人选(适用于选举产生);
(六)组织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提交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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