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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轮胎质量官司 法院判决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5-09-28)          

关于轮胎的诉讼一直在增加,这里是关于轮胎品牌争论最后走进法庭,看看最终的裁决是什么,以下姓名为拟名,案件是真实事件。

原告胡月,用户。被告:朝辉轮胎商行;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

第三人漯河市XX汽修厂。

配图,并不是文中的轮胎

事件还原:

原告胡月起诉被告朝辉轮胎商行、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耐力轮胎公司)、漯河市XX汽修厂(以下简称汽修厂)产品责任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月诉称,2014年9月10日,汽修厂为其车更换了四个倍耐力轮胎,并支付了4000元的轮胎款。2014年11月中旬,原告发现更换的四个倍耐力轮胎有三个出现了鼓包、裂口等质量问题,已经不能再继续使用。

原告更换的厂产品经销商为朝辉轮胎商行,生产商为倍耐力轮胎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倍耐力轮胎公司、朝辉轮胎商行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朝辉轮胎商行辩称原告的轮胎损坏是人为撞击造成的。被告倍耐力轮胎公司辩称,生产的轮胎均为合格产品。公司第一时间对原告购买的轮胎进行了检验,根据现场勘查,原告的轮胎损坏均是由于管穿刺、外部碰撞等外部原因造成,而非质量原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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