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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爆胎官司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6-01-14)          

一男子在自家门前杀鱼,不料路过的后推车突然爆胎,冲出强大气浪,致其耳、头剧痛倒地。事后,该男子将雇员、车主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68万余元。日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4 年10月3日下午,李某在自家商店门前杀鱼,韦某驾驶后推农用车停在距李某约有10多米的农村道路后,下车到李某商店买矿泉水,在驾车离开经过李某身边时汽车轮胎突然爆胎,导致李某耳朵听力下降。李某受伤后于2014年10月6日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耳爆震性聋,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主张,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其46814.61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韦某(雇员)、熊某负(雇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韦某表示,愿按法律规定处理。同为被告熊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作为第三被告某投保公司认为,熊某车辆被保险人出险后并未及时向被告报案,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未提交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也无任何证人证言,被告对本次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某投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其雇主即被告熊某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证据及《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确认原告经济损失各项合计46620.13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熊某已支付赔偿款11000元,故被告熊某尚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5620.13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5620.13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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