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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废旧轮胎炼油厂被查后,执法队队长称可疏通关系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6-11-26)          

黄某男子在任职期间,以帮忙疏通关系要“活动费”为由,将收取的钱财占为己有,结果触犯刑律。经广西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2月份,陈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从其他人处接手合伙经营一家废旧轮胎炼油厂,因该厂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经营不久就被有关部门查处,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要求陈某、陈某某等人停止非法占地行为,限期拆除厂房,恢复土地原状。为了能继续经营炼油厂,陈某、陈某某找到时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港南大队副大队长的黄某,让黄某帮忙疏通关系,想办法改变炼油厂的土地性质,让他们继续经营炼油厂,黄某提出要7万元的“活动费”, 陈某、陈某某同意。于同年7月的一天,在陈某经营的某装饰工程部的办公室,黄某收受陈某送给的现金7万元。据查,黄某在办理贵港市某驾校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过程中,还收受该校的感谢费5000元。

案发后,黄某的家属代其向办案机关退出赃款7.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某到案后除如实交待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受贿罪行外,还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受贿罪行,属坦白,遂根据其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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