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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8-08-07)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中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请注意: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不等于取消行业管理,而是行业管理从事前审批转向全程监管。本次国务院决定,取消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国务院通知指出:“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交通部的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数量62万家,从业人员近400万人,完成年维修量5.3亿辆次,年产值达6000亿元以上。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2.5亿辆,维修市场需求规模将再翻一番,维修产值有望超过1万亿元。无论是汽修厂、4S店,还是快修快保,终端主宰未来已成现实。


据另一个资料,我国共有44万家汽车维修厂,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维修厂包括汽车品牌授权的4S店以及一些规模较大的汽修厂,占维修厂总量的15%-20%。

二类维修厂包括部分4S店所设立的维修服务网点,以及具体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维修厂,占到总量的25%-30%。

三类维修厂就是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维修厂,占到总量的50%以上。


实际上,交通部的统计是不完整的,因为还有大量街边店,洗车、加油等附加维修业务,轮胎店等零部件商店附带的维修业务等,统计的都是经过审批,有证可查的,而街边店很多是无证经营。长期以来,汽车维修业缺乏统一管理与有效的制度监管,售后服务市场严重“散、乱、差”,假冒伪劣横行,欺诈行为猖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障,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

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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