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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轮胎工厂盗窃大案始末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8-10-21)          

一份法院判决书,一场轮胎工厂盗窃大案真相大白。

时间回到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任某到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车间偷橡胶皮子。值班门卫盛某、谭某将其抓获,随后扣押了任某的手机和身份证向其要钱,任某付6000元才被放走。


2016年10月下旬,任某伙同曲某、王某(曾在毫克公司工作)商议到豪克公司偷轮胎,于是任某给门卫盛某打电话说等他值班时去厂子弄点东西,并给他一定的好处,盛某表示同意。而后任某、曲某、王某便开始经常进入豪克公司偷轮胎。每次都是任某提前和盛某联系好,知道他在公司值班,三人便从大门直接进入巨胎车间,将轮胎从南院墙搬到院墙外装车,期间盛谋谋负责望风报信,有时还一起装车,每一次任某都会付钱给盛某。

以下是来自任某的供述:



任某和王某、曲某在2016年10月中下旬共盗窃了三次,第一次偷了6条轮胎(11R22.5的4条、12R22.5的2条),以11R22.5每条400元、12R22.5每条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第二次偷了6条12R22.5轮胎,卖给宋某,第三次偷了9条轮胎卖给宋某。


2016年11月份三人共到豪克公司偷了8次型号大多数是12R22.5,也有11R22.5和1100型号,开始一次偷9条轮胎,后又偷了一次10条轮胎,又偷了一次11条,后每次都偷12条。期间给宋某送了约五、六次轮胎60多条。


2016年12月三人在盛某的帮助下到豪克公司盗窃轮胎13次,每次都偷12条轮胎,还是那三种型号,送给宋某156条轮胎。


2017年1月三人到豪克公司盗窃轮胎三次,每次都偷12条轮胎。2017年1月5日、6日、13日、14日、15日这五天,任某和曲某在盛某的帮助下,瞒着王某去豪克公司盗窃轮胎五次,每次都是偷12条轮胎。


任某与曲某、王某自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盗窃轮胎270余条,2017年1月任某与曲某共盗窃轮胎60条。共卖给宋某约200条轮胎。


盛某供述多次利用值班之机帮助三人盗窃轮胎,共分得赃款16000元左右。


宋某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份,任某向其推销轮胎,开始说是库存胎而后承认是偷来的。宋某贪图便宜购买了大约200多条轮胎,向任某们支付了56000多元,还欠他们1万元左右。

法院最终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任某、曲某、王某、盛某预谋盗窃,后被告人任某、曲某、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多次驾驶车牌号为BD26**、BV5D10的面包车至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在公司门卫被告人盛某的帮助下,进入巨胎仓库,采取徒手搬运等方式盗窃汽车轮胎。其中被告人任某、曲某、盛某盗窃多种型号汽车轮胎319条、内胎24条、胎垫9条。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曲某、盛某盗窃轮胎价值人民币365474元;被告人王某盗窃轮胎价值人民币294059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曲某、王某将部分盗窃轮胎销赃,破案后,部分被盗轮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宋某明知轮胎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并将191条各种型号轮胎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84804元。破案后,部分轮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三、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盛某、谭某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门卫值班期间,发现正在巨胎车间盗窃的被告人任某,遂将其控制。后被告人盛某、谭某以报警为由威胁被,并将被告人任某的身份证、手机等物品扣下,以此向被告人任某索要人民币6000元。


审理中,除侦查机关已扣押并发还的赃物外,被告人任某、曲某、王某、宋某分别赔偿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


二、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


三、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


五、被告人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交纳)。


六、被告人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交纳)。


七、没收作案工具鲁BD26**、鲁BV5D**面包车各一辆,上缴国库。(内容来自:莱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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