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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200万,轮胎企业苦追20年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9-08-01)          

2019年7月26日,一场官司揭开了一场长达20年的合同纠纷,最终贷款被追回,,轮胎企业也得到了本就属于他的公平宣判。

这场官司要从20多年前说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8日作出(1997)徐经初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汉自行车二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913819.87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18500元。


该判决生效后,武汉自行车二厂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6月8日,本院做出(2016)苏03执恢10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原审法院执行,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以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接受武汉自行车二厂资产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武汉自行车二厂于1990年7月28日设立,法定代表人朱宗元,注册资金1544万元人民币。武汉自行车二厂原属武汉市第一轻工业局,武汉市委武发[1997]25号文件,撤销一轻工业局、原市纺织工业局等,并将一轻工业局、原市纺织工业局等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作为出资组建武汉轻纺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2002年,武汉市委[2002]19号文件,撤销武汉轻纺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将其与武汉市机电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合并重组为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资产全部由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2011年6月30日,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由4201001103147变更为420100000265083,即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无偿接受该公司财产的主体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裁定:一、追加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在无偿接受武汉自行车二厂土地补偿款2504.2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2132319.8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


之后,武汉工业控股集团不服复议,最终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但,1997年的200万和2019年的两百万差多少?



(责任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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