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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广饶县正泰橡塑有限公司、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赵光玉、杨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无执行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房产)等财产。同时广饶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019年6月27日,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截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105004.17元、罚息861300元、复利8233.40元,以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复利尚欠借期内利息105004.1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