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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司通诉青岛劲科专利侵权案胜诉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3-06-10)          

 日前,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以下简称普利司通)诉山东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外观侵权一案,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普利司通胜诉。
  据了解,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商品目录上登载了普利司通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巴士用轮胎胎面花纹※的轮胎。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普利司通的合法权益,向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由于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并未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利司通方面表示,专利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品牌价值,更凝聚了品牌研发人员多年来的心血与汗水,是商品最终理念的有力体现。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普利司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违背了行业中“公平竞争”的准则。普利司通对于商品以及服务相关的模仿侵权行为,定会在优先确保客户安心、安全的原则下,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或者提出诉讼等方式严正处理。今后普利司通也将继续为维护品牌价值和提高品牌竞争力而积极努力。相关链接,之前。普利司通胜诉。

  日前,普利司通诉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普利司通胜诉”的终审判决。据了解,宝力轮胎使用与普利司通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的“GEMSTONE”作为商品品牌名称进行轮胎生产销售。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严重干扰了轮胎市场的有序竞争,于2010年3月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后,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判令宝力轮胎停止一切带有侵权商标“GEMSTONE”轮胎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并向普利司通支付侵权赔偿金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光明轮胎败诉 普利司通胜诉专利侵权案

  普利司通诉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底作出一审判决: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轮胎)侵犯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轮胎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赔偿普利司通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因光明轮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利司通于2001年7月,对旗下卡车巴士用轮胎花纹R152,依法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2年4月17日获得专利权。轮胎花纹中运用到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普利司通R152轮胎商品,凭借优异的耐偏磨损性能和耐热性能在市场上备受好评。然而,自2010年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由光明轮胎生产、销售的超音速牌轮胎(花纹编号F178A,规格12R 22.5),其胎面花纹与普利司通的外观专利极其相似,严重干扰了卡车巴士用轮胎市场的有序竞争。

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普利司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普利司通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已向法院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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