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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综合
销售翻新轮胎遭举报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4-03-29)          

 【案情】2013829日,朝阳县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市局分转的一匿名举报,反映位于朝阳县大庙乡东五家集市附近有一名为万路达的补胎店,与其隔两三家还有一个未挂牌的备胎店(店主姓龚)销售挂顶轮胎,即旧轮胎粘了一导皮的轮胎,每只轮胎售价为8001000元,请求工商部门核实查处。

  【调查及处理结果】2013829日,朝阳县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举报后,及时向主管局长进行了汇报,根据局领导安排,将该举报以转办单的形式分拨到县局公平交易科,科长王佳力、副科长原雪松立即出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现场有未售出的轮胎14只,已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当事人龚某在现场,承认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报请局长批准,进行了现场查扣封存,目前该案已正式立案调查,尚在核实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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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案件点评】销售翻新轮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商家见小利而忘大义,不符合长远的经商之道,也是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经商取利,要遵德守法,取之有道,反之,就只能是自取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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