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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汽车三包服务 轮胎灯泡拟可退换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3-08-13)          

对于很多购买车辆的人来说,对于车辆的“质量保修期”的认识仅限于“几年或几万公里质保”的概念上,对于保修手册中易损件这一细则却浑然不知。在1月31日前,国家标准委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

● 明确汽车三包主要零件

  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三包主要零件和16类易损耗零部件范围,轮胎、灯泡、雨刮片等被纳入易损耗零部件中,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选择免费更换。

  意见稿明确提到,“汽车三包”是指汽车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质量问题对汽车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新标准规定,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而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提出更换或退货,销售者应予以负责。

● 明确16类易损耗零部件

  另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不能正常使用,也可选择换或退。

  除了上述主要零件外,汽车还有一些易损耗零部件经常被厂家和4S店推诿不管,车主们往往只能自己掏钱更换。此次意见稿为此专门列出了易损耗零部件种类范围,一共有16类,轮胎、灯泡、蓄电池、雨刮片、火花塞、空气滤清器等都被纳入。意见稿提出汽车的这些易损耗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延伸阅读:

非质量问题补偿:

“使用不当”成挡箭牌

在实际使用中,轮胎一旦出现问题,一些厂商总是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这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目前大部分轮胎企业对非质量问题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轮胎生产企业开始采取非质量问题补偿政策。如锦湖去年推出VIP产品保障服务和特别保障服务:对于指定轮胎因道路问题导致的损伤以及因撞击导致的轮胎鼓包予以有条件的免费更换补偿政策。

“国标”规定:

作为行规的《管理办法》列出了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甚至将“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原本可能是汽车厂商的责任也划归其中,明确“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建议: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磨损理赔:

差之毫厘 所费不菲

关于汽车轮胎在质保期内的理赔标准,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个别轮胎企业执行磨损超过1.6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锦湖、韩泰、固铂三个轮胎品牌按照《理赔要求》执行磨损超过2.0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邓禄普和马牌则是在剩余花纹高于1.6mm的情况下,选择了向消费者全赔,不收取磨损费。磨损超过1.6mm和超过2.0mm,虽然两者只相差0.4mm,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

建议:理赔标准方面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否则将明显有利于轮胎企业。

“国标”规定: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退、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2mm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调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一般超过2mm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如是轮胎制造商的责任,轮胎制造商应按花纹磨损情况有偿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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