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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司通状告经销商 完胜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5-11-07)          

该案件源自于2014年,其中原告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右田裕隆。被告是宁夏贺兰某橡胶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以及相关若干自然人。原告普利司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九某公司经销原告的普利司通牌卡车用及巴士用子午线轮胎,账期为原告发货之日起至下个月的最后一天止;某公司必须在账期之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最迟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到达原告的财务账上;对逾期天数,某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约定,某公司应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货款计XXXXXXX元(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5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219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某公司未能支付。


第一回合:

被告某公司辩称:确认拖欠原告货款金额XXXXXXX元。但原告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包括需要召回的491条轮胎及存在质量问题的86条轮胎,导致我们无法向我们的供应商收回相应货款,应先解决召回轮胎及质量轮胎的问题后才予以付款。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我们未能及时支付货款,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回合:

原告补充意见称:关于召回轮胎的问题,是原告方单方要求召回,依据原告的召回流程予以更换新胎,确认召回轮胎共计383条,然被告不予配合将召回轮胎返还我们。召回轮胎与支付货款无关,应按照召回流程予以召回。


第三回合:

被告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与被告2011-2014年签订的《经销合同》,证明被告公司诚信履约,因原告未能及时解决召回轮胎等导致被告未及时付款;2、召回手册,证明原告提供轮胎存在质量问题;3、告知函(3份附相应合同),证明因召回轮胎未能及时召回,造成被告公司无法向其经销商供货;4、告知函,证明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及时解决召回胎的问题,涉及491条召回轮胎;5、电子邮件标题截屏,证明双方业务人员就召回轮胎进行协商;6、491条召回轮胎明细表、照片、三包鉴定单,证明被告公司处有491条胎应予召回;7、“已检能赔付胎”表格(30条胎)、三包鉴定单,证明原告确认该表中的轮胎可以召回,但实际未召回,这些轮胎属于质量三包胎,应退回重新更换;8、快递增值税发票、处理一览表、三包鉴定单、照片,证明被告将19条三包胎退回原告,原告未交付新胎,货款应予以抵扣;证据9,原告尚未理赔的三包质量轮胎清单(37条胎)、鉴定单,证明原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而来自上海黄浦法院的判决是:

被告某橡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41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45301元,由被告支付。

不服上诉:

后来上诉人(被告)某橡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最终裁决:

该法院在2015年的10月作出裁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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