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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行业商业贿赂成“潜规则”,多家轮胎企业被罚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7-01-19)          

2016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雷厉风行,查处了一系列汽车销售轮胎行业商业贿赂大案,这些案件均涉及轮胎经销商给付销售奖励不合法。上海市工商部门对汽车轮胎行业司空见惯的“潜规则”亮剑,震慑了不法经营者,树立了执法权威,也提醒相关从业者在给付销售奖励时不要触犯法律红线。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日本两大轮胎企业,普利司通和优科豪马。

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

处罚时间:2016年9月20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7395026.49元,并处罚款15万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ECOPIA销售奖励”名义向零售商给付财物,以促使零售商购买其ECOPIA系列轮胎。


当事人设定零售商2013年4季度轮胎进货数量,并以零售商购进其产品达到或超出上述进货目标110%为奖励条件,根据零售商所购产品的轮胎数量和规格,按照每个轮胎15元至20元不等金额给予零售商奖励。当事人购进价值386.562万元的京东商城电子购物卡用于给付上述奖励。截至案发,当事人分别给予1275家零售商价值386.562万元的京东商城电子购物卡,对应销售ECOPIA系列轮胎223188个,共获违法所得15114247.19元。

另查,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当事人规定,零售商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其冬季轮胎产品,每购进500个轮胎奖励一张价值5999元的旅游卡。截至案发,当事人分别给予154家零售商460张价值275.954万元的旅游卡,对应销售冬季轮胎261876个,获违法所得2280779.3元。当事人上述两项共获违法所得17395026.49元。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6年9月1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149867.57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主要批发销售优科豪马品牌轮胎,其属下的零售商除了销售优科豪马品牌轮胎外,也会代理销售其他品牌的轮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当事人与零售商约定,只要零售商采购其品牌轮胎,当事人会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该零售商相应的优金币,零售商可用优金币在优科豪马公司网站平台(案发后网站平台已关闭)兑换京东礼品卡,其兑换标准为1000枚优金币可兑换价值100元的京东礼品卡。


截至2013年12月,当事人向178家零售商支付了价值41.287万元的京东礼品卡,并以 “促销费和广告费”的科目记入财务账册。上述京东礼品卡对应支付412.87万枚优金币,对应销售88895个轮胎,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5149867.57元。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汽配行业如何给付销售奖励才合规?


专家观点:明折明扣和小额广告礼品附赠是较为合规的销售奖励制度。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商业贿赂,但不禁止企业依法进行销售奖励。原则上,明折明扣和小额广告礼品附赠是较为合规的销售奖励制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允许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以及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以上案件中,销售奖励都是与零售商的销售量直接挂钩,可以明示给予零售商折扣的方式进行奖励。无论何种形式的折扣,均应符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和如实入账。也就是,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账外暗中给予回扣。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中,未如实入账,包括未开具或未如实开具发票入账,不计入财务账,账目记载不符合会计准则,转入其他财务账或做假账。


那么经销商是否可以给予实物折扣,即以类似买十赠一的形式给予折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和法院均认可同类产品返利这一操作模式,争议焦点仅在该折扣是否如实入账。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不认同非同类商品可以构成“实物折扣”。

由此可知,涉及给付购物卡、礼品卡、旅游卡等销售奖励的4个案例中,这种销售奖励明显是非同类商品折扣,且带有明显的个人消费指向性,与其他非同类商品相比更易被执法部门认为有商业贿赂嫌疑。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因此,小额广告礼品也是公司可以采用的销售奖励的一种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应当注意三个方面:一是选择金额价值小的礼品;二是表明礼品的广告宣传性质,如在礼品上印制企业商标或广告语;三是所选礼品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最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近年来,汽车售后及配件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不法经营者不是寻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等正常的竞争手段去增加市场份额,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而是不惜采取向交易对象输送不正当利益等商业贿赂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不法奖励销售成为行业“潜规则”。这种在正常的商品货款之外,给付较大财物或利益收买对方单位或员工,引诱其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想见,这些不法经营者会把上述不正当利益的成本计算在商品的成本中,从而推高商品售价,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中国工商报)


责任编辑: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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