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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
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汽车轮胎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3-09-11)          

 (一)税目注释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二)征收范围  

  汽车轮胎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三)减免税规定  

  对摩托车轮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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