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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山东轮胎企业注意了,史上最严环保条例来袭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9-01-08)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新版《条例》可谓十分严格,企业偷产偷排可以直接停止生产供电,超标排污、无证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这对于高污染轮胎化工行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政府以实质性的行动限制那些高污染企业,但这也是为了保护环境所必须做的。

偷产偷排可查封和停电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要依法对责任方采取停产限产措施,情节严重的要对企业进行查封并追究管理者责任。

此外企业搬迁或关闭时应当制定残留污染物的清理和处置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拥有对企业做出污染检查和采取停产、停业、关闭的权利。如果距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对涉及企业停电等措施,强制高污染企业做出环保方面的整改。

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可连续处罚


根据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决定送达之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

(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

(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六)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可以看出,传统的轮胎企业必须花费更多精力在环保方面,虽然这会拖累企业的生产,拖累企业的效益,但从长远来看环境保护关乎我们每一个人,不要只看眼前利益, 可持续发展才是未来方向。

(责任编辑:Ca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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